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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彝族自治县《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更新时间:2020-10-29 浏览次数:7325 来源:后台管理员

漾濞彝族自治县《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漾濞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跨越多乡(镇)从事农药经营的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四条;《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农业厅云农种植〔2018〕21号文)第三条。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局。

四、审批条件

(一)农药经营者(含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30㎡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有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情况;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变更的条件 1.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和与变更农药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延续的条件

1.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2)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

(四)补证的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农药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五)申请注销的条件 农药经营者提出注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单位: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局。 受理地点: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路65号(县植保植检站)。 办事窗口:漾濞彝族自治县农业局—漾江路65号(县植保植检站)行政许可服务窗口。 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漾江路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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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漾濞县《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file/upload/201808/13/10101151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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